一、“中心”职责
1、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3、依法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组织、协调、督促各镇(街道)和区级各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5、对各镇(街道)和区级各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中心”权限
1、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2、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3、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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